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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的通知
2024-06-06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的通知》,解决充电桩“进小区难”的问题,满足群众购置和使用电动汽车的需要。

6月1日开始,居民在居住区安装自用充电桩需提供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车位产权(使用权)证明等资料。居民自用充电桩,指在居住区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其中居住区可安装公用充电桩,是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运用“统建统服”模式,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提供公用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在既有车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


        -原文如下-

各市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规范通知如下。

一、居住区充电设施类别

(一)居民自用充电桩

1.定义